由于企业必须单独核算外销收入,以便计算退税和进行企业管理等需要,所以必须单独设置外销收入的二级科目,以区分外销和内销收入。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规定,可以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要以母公司是否可以控制被投资企业为准。而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其中最重要的考量因素是表决权。当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时,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当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时,如果母公司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2、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3、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4、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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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企业必须单独核算外销收入,以便计算退税和进行企业管理等需要,所以必须单独设置外销收入的二级科目,以区分外销和内销收入。